国家消防救援局、民政部发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重点技术要求
更新时间:2025-12-18    浏览量:0

据了解,近期国家消防救援局、民政部联合发布文件,就防范养老机构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部署,文件后面附有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重点技术要求。

一、楼层设置和平面布局

1,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中度以上(含中度)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应优先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疏散通道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需求;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

二、居室设计和护理员配比

2.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每个休息室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9人。

3.养老机构应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直接提供服务的专职护理员;护理员与完全失能和重度失能老人的配备比例不宜低于1:5,与中度失能老人的配备比例不宜低于1:12,与轻度失能及自理能力完好的老年人配备比例不宜低于1:20。

三、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

4.三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养老机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并做明显标识;避难间可利用现有房间进行改造,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2m2;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养老机构,应当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鼓励中度以上(含中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采用防火隔墙和乙级以上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每个房间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宜小于1m。

5.老年人生活起居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窗户、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养老机构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四、防火分隔和装修装饰

7.养老机构的房间隔墙应从地面分隔到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板材、金属板等耐火性能不达标的材料建造。

8.养老机构房间的顶棚、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地面、隔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内墙、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顶棚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夹芯板;养老机构老年人居住房间、休息室、活动室内的窗帘应经阻燃处理,燃烧性能达到B,级以上。

五、消防设施和值班值守

9.养老机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且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时,应设置具有语音报警功能的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自动灭火系统;床位数少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和可容纳的老年人总数少于20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应设置具有语音报警功能的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0.养老机构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并应明确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要求,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六、用电和用火安全管理

11.养老机构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电动轮椅不使用时应在符合用电安全的区域停放、充电。

12.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采用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时,应确保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城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七、预案制定和培训演练

13.养老机构应结合自身火灾防控需求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中应包含失能老人的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内容,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和实战化演练,确保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处置初起火灾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江苏易德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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